被“诛连”的胚胎:中国朱女士的销毁V.S.美国Erin女士的捍卫

发布时间:2026-08-08 18:51  浏览量:16

江苏无锡朱女士发现丈夫与第三者在医院培育出冷冻胚胎,她遂持真实结婚证要求销毁胚胎——最近这则社会新闻,让我想起前段时间看到发生在美国的同样是围绕要求销毁胚胎的另一起社会事件。中美这两件事儿,在我看来,挺多相通连的点,非常值得聊聊。

总体而言,两案的不同点在于一个是诉求销毁胚胎,另一个是诉求保留胚胎;一个是“阻止生育”,另一个是“强迫生育”;一个是男方想当父亲,另一个是男方不想当父亲。而两案的相同点则是这中美两案中的女当事人都取得了胜利。

一、美国女性的“生育权”战胜男方的“拒生育权”

这事登载 2026 年 5 月 24 日《纽约时报》,核心是:一对夫妇做试管婴儿、制造并冷冻了胚胎,后来婚姻破裂;妻子 Erin Millender 想将胚胎植入、继续生育,但丈夫撤回同意,因此诊所拒绝操作。

女主 Erin Millender(艾琳・米伦德),40 多岁,多年不孕,和丈夫一起做试管婴儿,培育出冷冻胚胎。就在诊所准备把胚胎移植进她子宫前夕,丈夫单方面撤回同意,拒绝继续成为孩子的父亲。生育诊所按规则,没有男方许可,不能使用胚胎,她直接被拦下,无法移植胚胎怀孕。

两人婚姻走向破裂、离婚,于是打起官司:离婚后冷冻胚胎归谁、能不能女方单方面使用,这是美国当时非常撕裂的法律议题。

女方认为,这些胚胎可能是她获得与自己有遗传关系子女的最后机会,尤其在年龄增长、生育能力下降的情况下。男方认为,鉴于他俩已离婚,所以离婚后不应被迫与前妻共同生一个遗传上的孩子,也不愿承担成为父亲的后果。

医疗机构则通常要求双方持续同意;如果其中一方撤回授权,往往就停止移植。

美国各州法院对此没有统一答案:有的法院优先执行 IVF(试管受精) 开始前签署的书面协议;有的更重视一方后来撤销同意的权利;也有判决会衡量双方是否还有其他生育途径。

简言之,这是关于事前协议是否约束人、能否撤回生育同意、以及个人生育自主权彼此冲突时应优先保护谁的案例报道。

具体到美国 Millender 案,最后的结果是,初审法院(纽约州高等法院)把胚胎判给女方 Millender,理由是对女方来说,这是最后的生育机会;男方未来依然可以另组家庭、拥有孩子,所以,法院权衡之下优先保护女方生育权。对此,男方不服初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进入纽约上诉法院阶段)。然而,在上诉还没下达暂停执行的命令间隙,女方抓紧完成胚胎移植,成功怀孕,把事态推向既成事实。

这里的美国医疗机构真是胆子大,不怕男方提告;不过,话又说回来了,如果医疗机构以等待司法结果为由推迟移植的话,可能还有被女方告的风险,所以干脆就依女方的建议做了,形成木以成舟的形势。

二、中国无锡女方以“婚姻契约”压倒基因“自然联结”

而中国无锡案背景与之相对,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使用伪造证件,与第三者私自 IVF,胚胎是丈夫和第三者的遗传物质,原配朱女士既不提供精子也不提供卵子。美国案的背景则是婚内共同 IVF,夫妻分裂;女方需要胚胎获得亲生孩子,男方拒绝做生物学父亲,胚胎来自原夫妻双方,这一点是与中国无锡案最关键的区别。

这就给出了另一个有趣的角度,

美国案中,男方当事人想销毁男方自己的胚胎,而不可得;而中国案中,女方想销毁的也是男方的与自己无关的胚胎。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那么中国无锡案中女方主张的权利要远大于美国案中女士主张的权利,毕竟胚胎一半来自于自己的骨血,她天然地有相当“自然理由”来主张胚胎的处置权利,而无锡案中,朱女士的权利依据多是“社会理由”,所以,我这里用了“诛连”这个词,意指其中用销毁胚胎的方式作为对成年人对社会秩序破坏的惩罚,这里说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大体上依据现有证据所示朱女士的丈夫有婚姻不忠,甚至有伪造文件等更严重违法行为嫌疑。

简言之,美案女方基于“生物学血缘(自然理由)”主张生育权;中国案原配基于“合法婚姻契约与社会公序良俗(社会理由)”主张处置权/惩罚权,阻击男方与第三方女士的生育权。

据报道,男方和第三者因在生死医疗机构伪造、使用国家机关证件受到行政拘留,以上伪造结婚证的违法行为完全能支持受害方对行为人追责、离婚损害赔偿或医疗程序审查,但是,上述违法是否赋予婚姻女当事人有直接改变胚胎处置权的效力,即是否可以“诛连”到胚胎,则似乎很难找到法律依据。

概括起来,美国案是将破碎的婚姻契约,让位于不可替代的基因自然权利;而无锡案是将合法的婚姻社会契约,压倒了违规滋生的基因自然联系。

三、案件背后的三个重大的法律与伦理命题

除此以外,这两个案件也揭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法律‑伦理命题。

第一就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模糊,这也是全球共性难题。

中美两国都不把冷冻胚胎定义为 “法律上的人”,但也不绝是普通财物,属于具有生命潜能的特殊伦理物

,没有非常清晰、统一的成文法条直接规定处置规则,高度依赖个案司法权衡。

要是普通物件,毁不就毁了,不算啥事儿;但是一想起那个“物件”,具有形成生命,成为活生生的人的潜能,销毁了多多少少有点让正常人心疼。

在美国,这方面的规制没有联邦统一立法,最出格的是美国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在 2024 年的一项裁决:法院宣布冷冻胚胎在法律上等同于“儿童”,若诊所意外损坏或销毁冷冻胚胎,需承担“过失致死”责任。

当时,阿拉巴马生殖医学中心有人因在胚胎储藏室意外摔落、损毁多枚冷冻胚胎,最后该医疗机构承担了过失致死,需承担致死侵权赔偿责任。

在我国,无专门民法典条文,主要依靠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个案裁判指引;医疗机构层面普遍遵循胚胎处置权优先归于精、卵生物学提供者的原则。

第二个问题,即两种权利直接碰撞,即生育权,和所谓拒绝成为父母的权利,或者我们命名其为“拒育权”。

美国案中司法方面支持了女方诉求行使生育权,而驳回了男方的“拒育权”,即其所主张的拥有不被迫当父亲的权利。

而无锡案中,虽然没有官方的司法判决,但现在的结果是:第三者,即另一位女性,她的生育权没有得到支持;坚强抗癌中的朱女士所主张的婚姻配偶的人格权诉求得到相当的社会支持,同时其要求取消丈夫与第三者体的生育权,也得到了相当的支持,据媒体透露,朱女士丈夫在压力之下主动销毁了其与另一位女士的胚胎。

第三,在美国,起码在本案中,体现了一切较严格地走法律程序和法庭判决;而在中国的这则相对应的案件则可能体现了另一种社会治理秩序,法律加以“口水”的运行。

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行政拘留的违法代价以及公序良俗的道德审判,最终倒逼当事人放弃了对自己利益的捍卫,选择了自行销毁。这本身可能就体现了中国社会治理中“法律 + 道德/社会(网暴)压力”的独特运行机制。

结语

美国案件是一场“生物学父母之间的内战”,争夺的是个人生育自主权的边界;而无锡案件则是“婚姻受害的配偶,对抗违法婚外生殖的道德与法律拉锯”。

在美案中,女方凭藉的是“自然理由”——胚胎里有自己的“骨血”,这是她成为母亲的最后机会;而在无锡案中,朱女士主张的则是“社会理由”——婚姻契约的严肃性与对违法过错方的惩罚。当技术把“婚姻关系”与“生物学亲子关系”彻底拆解,朱女士持真实结婚证要求销毁胚胎的诉求,本质上是在用合法婚姻的公序良俗,去剥夺违法胚胎的“生存合法性”。

现代生殖技术可以把 “婚姻关系” 和 “生物学亲子关系” 拆开,传统婚姻法规则很难完全覆盖冷冻胚胎这种新事物。

婚姻证书是否等于自动拥有对另一方生殖细胞产出胚胎的处置权?

美国的相对应案件中,诊所依赖双方持续同意,如果出现异意怎么办?而无锡案暴露的是,当造假可以突破医疗机构材料审核,制造出木成舟米成饭的结果怎么办?

未来医疗机构,如何应对后续一系列几乎无解的家事伦理困局。

思维发散一下,现在可以凭结婚证要求医疗机构为非婚人员提供生殖服务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接下来,凭结婚证是否将来有可能也可以到宾馆酒店抓奸,或主张酒店为配偶与第三者提供房间进而受孕的行为承担责任?

也许无论国内国外,但凡做冷冻胚胎,应当在胚胎冷冻前就写清楚:分手、离婚、一方反悔时胚胎如何处置;具体到中国的案件,还须写上如何对抗第三人等。

言而总之,美国案件是一对生物学父母之间的内战;无锡案件是婚姻受害方,对抗丈夫和第三者的胚胎,叠加伪造证件的违法背景,而原配是否拥有这组胚胎的生物学权利基础,所以诉求、裁判要考虑的因素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