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甘肃嘉峪关某街道镇一个二级工伤女士简单沟通
发布时间:2026-09-21 11:30 浏览量:1
与甘肃嘉峪关某街道镇一个二级工伤女士简单沟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这位二级工伤者是2026年2月10日加我微信的。2026年7月26日下午申时与这位二级工伤女士微信语音电话初步沟通了20分左右。
她的工伤因为护理费计算错误,官司现在打到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程序。护理费计算基数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再乘以百分比,然而她的案子护理费计算基数为当地居民服务业收入,这样就每月少了一千余元护理费。每月一千多护理费那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累计数额特别巨大。她才不到三十岁,后面人生还很长,所以,护理费计算是否正确对她来讲意义特别重大。
她打工伤待遇索赔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一直到甘肃省高院,另外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目前所告的建筑劳务公司有可能就是一个皮包公司或者说空壳儿公司,后续按月伤残津贴和按月生活护理费不一定能保障到位,这就很让她头疼。
7月26日下午申时,我把《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发给了这位二级工伤女士。该《意见》第八条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由此可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北京一中院裁判的一个总包和建设方工伤赔偿连带责任的成功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12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一中院本院认为:
一、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出台依据的是《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意见的出台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作为法律基础。
二、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建筑职业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解决当前存在的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若以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效力层级不够,免除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违背。
结合以上两点,对胡某民要求远洋公司与远奥公司对其工伤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621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