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死心!期满当天就开小号发声,杭州电梯案王女士否认刻意诬告
发布时间:2026-09-22 13:16 浏览量:1
[免责声明]文章的时间、过程、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文章旨在传播正能量,均无低俗等不良引导,请观众勿对号入座,并上升到人身攻击等方面。观众理性看待本事件,切勿留下主观臆断的恶意评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本文如若真实性存在争议、事件版权或图片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作者,我们将予以删除。
文编|[加油]
前言
据澎湃新闻、封面新闻、中华网等多家权威媒体报道,2026年9月21日,因虚构“电梯遭猥亵”被行政拘留的杭州女子王某某,拘留期满获释当天注册新账号“肥嘟嘟”再度发声。
视频里她否认自己存在刻意栽赃和诬告行为,坚称男邻居李某某当时的肢体动作让她感到“恶心”和“不适”。
她承认自身行为幼稚固执、处理方式不成熟,并公开致歉。同时宣布已聘请律师,将对网络上的不实信息提起诉讼。
视频发出后不久,她的新账号被平台禁止关注。
这不是她第一次“发声”。8月25日警方通报发布后,她曾清空社交平台内容。9月21日,她换了个小号重新出来。
从“怎么可能拿清白开玩笑”到“我行的端坐得直”,从承认幼稚固执到坚持起诉,这个被行政拘留过的当事人,在舆论场里始终没有真正退场。
先把警方通报的核心事实摆出来。
根据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的通报,2026年6月6日18时59分,王某某在朋友高某某家门口聊天时,她的宠物狗跑到了李某某家门口。
李某某出门时用脚驱赶,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李某某用手指向王某某面部,王某某用手拍打李某某手部.
高某某闻声赶到后也对李某某手部进行拍打,造成李某某手臂、手指轻微抓伤。
李某某报警后,要求王某某、高某某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其间,王某某两次欲乘电梯离开,均被李某某以身体阻拦。高某某在旁用手机拍摄视频,并怂恿王某某倒地。
警方调取全量监控后查明,所谓“猥亵殴打”并不存在。李某某以背部阻挡王某某,目的是等待民警到场处理,与“殴打并猥亵”的说法不符。
此前,双方已有积怨。2026年4月14日,李某某因王某某的宠物狗在其家门口撒尿导致快递损毁一事,已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警方对王某某、高某某、李某某三人均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但针对王某某在网络发布与事实不符信息、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一事,依法立案调查。8月30日,王某某被行政拘留。
通报把前因后果、时间节点、监控画面都摆得清清楚楚。可王某某在9月21日的视频里说的是什么?
她说自己“只是实在无法接受当时男子的那个动作”,说对方的肢体动作“真实存在”,让她“感觉恶心”。
她承认自己处理方式不成熟,道了歉,但道歉的对象不是李某某,而是“关心她的网友”。
她承认了行为上的瑕疵,没有承认定性上的错误。这是她整个发声逻辑里最关键的一环。
王某某在视频里说,自己遭遇了“今年以来规模最大的网络暴力”,家人和同事也受到牵连,此次发声是为澄清事实,将对网络上的不实信息提起诉讼。
她有没有权利起诉?有。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但这场官司能不能赢,是另一回事。
多名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指出,王某某起诉造谣者面临的最大障碍,是她自己身上那张已经生效的行政拘留决定书。
2023年广西南宁黄某案、2024年四川成都曾某案,都走过同样的路径:当事人被官方认定造谣后反诉网暴,最终法院以“行政认定在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道理不复杂。行政拘留决定是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依据监控证据作出的正式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在审理名誉权纠纷时,会把行政决定作为重要的事实依据。如果王某某主张网友发布的信息是“造谣”.
但网友发布的核心内容恰恰是“她被行政拘留”“警方通报认定猥亵说法与事实不符”,而这些内容是官方通报的公开信息,法院很难认定为侵权。
安徽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在接受采访时也提醒:“网络发声一定要守住事实底线,不能为博取同情、煽动舆论,虚构事实网暴他人。
一时利用谎言博取流量,最终只会付出法律代价。”也就是说,王某某起诉网友这条路,除非她能推翻自己那张行政拘留决定书,否则几乎走不通。
王某某在视频里的表态,呈现出一种很矛盾的状态。
一方面,她承认自己“幼稚固执”“处理方式不成熟”,向关心她的网友道歉。另一方面,她又坚持说对方的动作“让她恶心”,坚持认为自己“不是刻意诬告”。
这两句话放在一起,逻辑上是冲突的。如果承认自己的处理方式不成熟,那“不成熟”具体指的是什么?是把邻里纠纷拍成了“电梯猥亵”,还是“猥亵”这个词用得太重了?
如果她承认的“不成熟”只是“我不该发视频”,而不是“我不该用猥亵这个词”,那这个道歉就没有触及问题的核心。
律师马伟在此前的分析中把法律边界划得很清楚。刑事层面,诬告陷害罪要求行为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且情节严重。
本案中,警方并未对男邻居启动刑事侦查,王某某发帖行为更多是网络曝光而非向司法机关捏造犯罪事实告发,所以刑事层面的诬告陷害罪难以成立。
行政层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民事层面,男邻居如果能够证明不实信息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可依据民法典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诬告”在法律上不成立,“造谣”在法律上坐实了。王某某可能一直没搞清楚这两个词的区别。她以为自己没有被定“诬告罪”,就等于自己没有做错。
可行政拘留的事实摆在那里,警方通报里“与事实不符”的定性写在那里。她不是被冤枉的,她是被法律认定的。
这件事从头到尾,最让人不舒服的地方,不是一个人说了谎,而是这个谎精准地踩中了公众最敏感的神经。
电梯、女性、猥亵。这三个词一组合,几乎不需要任何铺垫,就能点燃舆论。
封面新闻的评论写得很直白:“这份共情本身没有错。错的是有人把这份共情当成了武器,把邻里纠纷包装成性侵叙事,把公共善意变成私人恩怨的弹药。”
工人日报的评论也点到了要害:“邻里纠纷可以调解,民事争议可以诉讼,可一旦虚构事实,把性别议题当作舆论博弈的筹码,伤害的就不只是被冤枉的邻居,更是整个社会的信任根基。”
狼来了的故事讲多了,就没人信了。今天有人用“猥亵”两个字制造舆论风暴,明天真正遭遇侵害的人站出来,就可能面临更多质疑。
王某某透支的不是她一个人的信誉,是整个社会对女性维权叙事的信任。
她9月21日视频里说“从未背刺女性”。这话听起来像是在辩解。可她当时的做法,恰恰是在消耗女性维权的社会资本。
真正被侵害的女性需要的舆论支持,被她这件事提前消耗掉了一部分。这种伤害,比李某某被骂几天严重得多。
你可能不住那个小区,也不认识王某某。但这件事跟你有关系。
关系就在于,它回答了一个所有人都可能遇到的问题:
当你的主观感受和客观事实发生冲突的时候,你该怎么面对?
王某某觉得自己“被恶心到了”,这是她的主观感受。监控画面显示对方只是用背部阻挡她等警察,这是客观事实。她把自己的主观感受包装成了一个法律指控,然后发到了网上。
普通人过日子也一样。你跟同事吵了一架,觉得对方“针对你”。你跟邻居闹了矛盾,觉得对方“欺负人”。
你跟伴侣闹了别扭,觉得对方“不在乎你”。这些都是真实的主观感受。但如果你把这些感受当成事实,写成小作文发到网上,找网友来评理,你就可能走上和王某某一样的路。
主观感受需要被倾听,但不能被当成武器。你可以觉得委屈,但你不能把委屈变成指控。你可以表达情绪,但你不能用情绪来定性别人。
第一,王某某的新账号被禁止关注,这个处理速度比上次快多了。
上次她发视频控诉“被猥亵”,视频挂了好几天,舆论发酵了才被处理。这次她刚发完视频,账号就被限制了。
平台的反应在变快,说明“小作文”这件事的治理逻辑在收紧。这不是坏事。一个健康的舆论场,不能让说谎的人反复获得发声机会。
第二,她说要起诉造谣者,这个权利她有,但赢面很小。
行政拘留决定书已经生效,警方通报白纸黑字写着“与事实不符”。
除非她能拿出新的证据推翻警方的认定,否则法院大概率会以“行政认定在先”驳回她的诉讼。
律师说得直接:“除非能推翻那张行政拘留决定书,否则这场官司打不赢。”她可能不知道这一点,也可能知道了但还想试一下。
不管哪种情况,法律程序走完需要时间,她还有的是机会“发声”。
第三,真正让人担心的,不是她一个人不认错,是“小作文”这件事正在变成一种可复制的套路。
从4岁男童被指“摸臀”,到顺风车司机被挂“黑车”,到杭州电梯案,再到丽水便利店误指事件,套路几乎一模一样:拍视频、剪片段、配煽动性文案、发上网、等对方低头。
这套流程之所以能跑通,是因为平台算法在推,调解机制在拖,公众善意在被消耗。
杭州电梯案是一个节点,它让更多人看到了这套套路的底牌。但底牌看清楚了,牌局还在继续。
最后,这事跟你有啥关系?
关系就在于,你手机里可能也存着一段没发出去的视频。你上班路上被蹭了一下,你在超市排队被人插了队,你跟邻居因为停车位吵了一架。你拍了,你犹豫了。
王某某的教训告诉你:拍可以,但发之前想清楚三件事。
第一,你手里有没有完整的证据?第二,你的表述有没有超出事实边界?第三,你确定你要的是解决问题,还是只是想出口气?想不清楚就别发。发了,就可能收不回来。
关于这件事,说到底还是那句话,本文涉及的事实均以澎湃新闻、封面新闻、中华网等权威媒体报道及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公开通报为准。
对当事人的评价,每个人可以有自己的判断。欢迎文明理性交流。
(本文事实依据:澎湃新闻、封面新闻、中华网、工人日报、羊城晚报、大象新闻、新浪新闻等公开报道及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警情通报。)
信息来源:
- 上一篇:法式三角杯,舒适又好看
- 下一篇:北京李女士称10次开APP有8次跳广告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