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梯案后续王女士再度回应,否认故意诬告,警方此前通报结果

发布时间:2026-09-23 16:23  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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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从拘留所出来之后,做的第一件事是注册了一个新账号。

然后她又发了一条视频。

内容跟两个月前那条几乎一样:她坚称自己不是诬告,坚称男邻居当时的动作让她“恶心”“不适”,坚称自己遭遇了大规模网暴。

平台对新账号采取了禁止关注的处置。

她上一次被禁言是8月底,行政拘留五天,账号禁言三十天,拘留期满出来,禁言期还没过,她就换了个号接着发。

这个举动让很多人看不懂,警方通报写得清清楚楚,监控调了全量,事实认定得明明白白。

她不服,可以走法律途径,但她选的是继续发“小作文”。

先把警方通报的事实捋一遍。

2026年6月6日傍晚,王某某在朋友高某某家门口聊天,她的宠物狗跑到邻居李某某家门口。

李某某出门,用脚驱赶,双方吵起来。

争吵中李某某用手指向王某某面部,王某某用手拍打李某某手部,高某某赶来,也拍打了李某某手部,造成李某某手臂、手指轻微抓伤。

李某某报警,要求王某某留在现场等民警。

王某某两次想乘电梯离开,被李某某用身体阻拦,高某某在旁用手机拍视频,并怂恿王某某倒地。

警方调取全量监控后的结论是:不存在猥亵,不存在殴打,李某某用身体阻拦,是要求王某某等待警方处理,不是性侵动作。

王某某在网上发布的“电梯内遭猥亵殴打”视频,与事实不符,她因此被行政拘留,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王女士现在坚称,李某某那个“用身体阻拦”的动作,让她感到“恶心”“不适”,她不认为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诬告罪”。

这个辩解的逻辑是:法律上不算猥亵,但我主观上觉得恶心,所以我发“猥亵”视频不算造谣。

红星新闻的评论点得很直接:这是典型的信“闹”不信法,用个人“体感”来代替法律认定。

这里有一个法律常识需要说清楚,猥亵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构成要件,需要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警方调取全量监控后认定“不存在猥亵”,意味着李某某的行为在法律框架内不构成猥亵。

王女士觉得“恶心”,是一种主观感受。主观感受可以影响一个人的情绪,但不能改变法律事实。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用“我觉得恶心”来重新定义另一个人的行为,那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王女士的问题不在于她有没有感到不适,而在于她把“不适”包装成了“猥亵”,然后发到了网上。

这个包装的过程,就是造谣。

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评论里提到了一个关键细节:李某某用背部挡在电梯口的行为,被单帧剪辑截取,包装成了“猥亵”动作。

这是整个事件里最需要说清楚的一件事。

一段监控视频,正常播放,看到的是一个人用身体挡住电梯门,不让对方离开。

单帧截取,就是一个静止画面。静止画面没有前后语境,没有动作过程,只有一瞬间的姿势。

把那个姿势单独拎出来,配上“猥亵”的文字说明,就变成了另一个故事。

王女士的“小作文”就是靠这个单帧截图做视觉证据的。

她配上“被猥亵”的控诉,配上“怎么可能拿清白开玩笑”的哭诉,配上“被索赔5000元”的委屈,一个完整的“受害者叙事”就成型了。

但全量监控放出来之后,单帧截图的语境被补全了,观众看到的是:一个人想走,另一个人不让走,就这么简单。

人民日报的评论说得很重:如果监控被覆盖了,如果警方没有调取全量视频,舆论的天平就会彻底倒向单方陈述。

王女士发帖的时间是8月,事发时间是6月,中间隔了将近三个月。

监控存储周期通常有限,她选这个时间点发帖,不是没有原因的。

这个细节值得展开,一般小区监控的存储周期是30天到90天不等。

王女士选择在事发近三个月后发帖,意味着原始监控很可能已经接近覆盖周期。

如果警方没有及时调取并固定证据,这段视频可能就消失了。

到那个时候,网上流传的就只有她那个单帧截图和她的文字描述。

一个没有前因后果的静止画面,配上“猥亵”两个字,足以让舆论一边倒,她选这个时间点,不管是不是故意的,客观上就是在赌监控已经没了。

只不过她赌输了。警方调取全量监控的速度比她预想的快。

王女士说她在遭遇网暴,家人和同事都受到了影响。

如果她说的是真的,那她应该做的事很清楚:报警,起诉,走法律程序追究网暴者,法律是讲证据的,网暴者留下的每一条评论、每一个转发,都是证据。

但她选择的是注册新账号,继续发视频,继续讲那套“我觉得恶心”的叙事。

律师的解读是:如果这条新视频传递出的整体观感,让公众认为她仍然不认可警方的事实认定,另行描述一套与官方结论相悖的事实,就可能涉嫌延续此前的诽谤行为。

换句话说,她不是在维权,她是在用同一套话术,试图重新点燃那场她曾经点燃过的舆论大火。

但火没烧起来,新账号被禁止关注,评论区一边倒。

北京日报的评论问了一个问题:明明已经被舆论反噬,为什么还要纠缠不清、追逐热度?

我觉得答案不复杂。她可能真的相信自己的版本。

一个人把单帧截图看了一百遍,把“恶心”的感受咀嚼了一百遍,她可能真的觉得那就是事实。

法律认定的“事实”和她感受的“事实”,在她脑子里是两套系统。

但法律不认感受。法律认监控,认全量视频,认证据链。

她第一次发视频的时候,靠的是“先声夺人”加“单帧截图”。

她第二次发视频的时候,手里什么都没有了,监控已经被警方调取并公开,事实已经被通报,她的“恶心”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分量。

所以她第二次发,注定翻车。

这件事还有一个层面值得说。王女士第一次发视频的时候,网上确实有很多人支持她。

那些支持者不是坏人,他们只是看到了一个单帧截图和一篇情绪饱满的文字,然后做出了符合直觉的判断。

但直觉不等于事实,当全量监控公开之后,那些支持者发现自己被误导了,他们的愤怒转向了王女士。

这个转向的过程,本身就是舆论场的一次自我纠错。

王女士现在说自己在遭遇网暴,但她遭遇的很多批评,不是网暴,是公众对她之前行为的反噬。

她把“被批评”等同于“被网暴”,然后把自己重新包装成受害者,这套操作她第一次用过,第二次再用,没人信了。

这件事真正让人后背发凉的地方,不是王女士一个人做了什么。

是那套“单帧截图+情绪文案=事实”的操作流程,几乎零成本、零门槛。

任何人拿到一段监控、截取一个画面、配上一段煽情的文字,就能在网上制造一个“受害者”。

等真相跑出来的时候,伤害已经造成了。

李某某被网暴了将近三个月,他的家人、他的工作、他的名誉,都在这三个月里被反复碾压。

而王女士付出的代价,只是五天行政拘留和三十天禁言。

这个代价跟李某某承受的相比,完全不成比例。

法律可以惩罚造谣者,但法律追不回那三个月里被谣言吃掉的东西。

李某某的名誉、他的安宁、他走在路上不用被人指指点点的自由,这些东西一旦被夺走,就很难原样还回来。

王女士从拘留所出来之后继续发视频,说明她根本不觉得自己做错了什么。

她不觉得自己欠李某某一个道歉,她觉得自己才是受害者。

这种认知偏差,比任何一次具体的造谣都更可怕。

因为它意味着,下一次她还会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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