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趁程女士上洗手间,在啤酒中投放“伟哥”是否“无犯罪事实?
发布时间:2026-07-01 09:39 浏览量:7
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第12名,大象新闻和法治在路上6月30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简介:
2026年3月12日晚,安徽滁州程女士和朋友到某清吧小聚。
1名陌生男子上前搭话劝酒,又叫来了韩某。未经在场人同意,韩某坐在了程女士身边,摸程女士腿,双手搂腰,当时程女士害怕,把他推开了。
韩某拿出1袋西地那非药物。
趁程女士去洗手间间隙,将药物倒进程女士的啤酒杯中。
程女士返回后喝了几口,察觉异常发现粉红色凝胶状的异物,立刻报警。
警方经过审查“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按照治安调解,韩某赔偿1.3万元。
程女士咨询律师后她认为韩某涉嫌犯罪,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我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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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某对程女士有肢体冒犯行为,涉嫌猥亵违法行为。
韩某胆大包天,竟在程女士朋友众目睽睽之下,不认不识坐在程女士身边,对程女士动手动脚。
被程女士推开。
韩某的行为构成猥亵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处5~10日拘留。
2.韩某趁程女士离开之机投放“伟哥”,是否违法犯罪?
首先,警方应对酒杯粉红色凝胶状异物进行鉴定,是“西地那非”还是韩某所说的“果冻”?
其次,如果是“果冻”,陌生人也不该开这种玩笑。
如果确实是“西地那非”(即伟哥”。
表明韩某平时携带此物,随时准备嫖娼,或者发现他眼中的“猎物”,不择手段的去猎取。
“伟哥”本是男性所用的壮阳药,韩某偷偷的将药倒进酒杯中,意图让程女士兴奋,以便他咸猪手继续在程女士身上猥亵,或者找机会将其强奸。
亏了程女士喝了几口发现异常,报警,韩某存心不良的企图没有得逞。
那么韩某投放“西地那非”的行为算不算犯罪呢?
犯罪分犯罪预备,犯罪实施过程,犯罪的结果。
韩某的投放行为有可能涉嫌“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韩某投放“伟哥”是为强制猥亵罪或者强奸罪创造条件。
依据《刑法》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警方以“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以治安调解可不可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看来警方认为韩某“情节轻微”。
韩某对程女士动手动脚,程女士明确拒绝,警方就该对韩某行政处罚,予以拘留几日处理。
以调解,韩某赔偿1.3万元代替行政处罚,显然是不当的。
程女士在咨询律师后对调解协议反悔。
程女士不认可某公安分局“韩某无犯罪事实”不予刑事立案,可以从以下途径维权:
①向某公安分局的直接上级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