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购买新车还未交付,便在店内被员工撞到受损,要求退换车遭拒 记者介入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
发布时间:2026-09-18 16:47 浏览量:1
福州的周女士向《维权超给力》反映,她购买的新车尚未交付,就在4S店内被销售人员不慎撞到受损。周女士要求退车或换车,但4S店仅愿意修复车辆并补偿1000元。在栏目组介入下,双方经历多轮协商最终达成和解。
今年9月4日,周女士在吉利汽车福州宏业福清店订购了一台吉利星愿480KM探索版。整车售价81800元,她支付了5000元定金,并委托4S店办理了贷款、保险、购置税等手续,正在办理上牌手续。
《购车合同》
按原定计划,9月11日周女士就可以到店提车。然而,9月10日,她突然接到4S店销售电话,称在店内验车时操作失误,撞到了别人的车子,导致她的新车车尾出现凹陷、漆面破损。周女士当即要求门店暂停上牌,提出退车或者换车的诉求。
周女士:“他也没给我看监控,不知道怎么撞的。这是我人生第一台车,听到这个消息真的好难受,我都约好国庆假期开着新车去自驾游了。”
周女士新车车位凹陷
周女士告诉记者,9月11日,她到该吉利汽车4S店协商处置方案,门店林经理承认事故是工作人员操作疏忽造成,提出将新车受损部位修复,赠送6次保养,外加1000元现金补偿的方案。但无法支持她退车、换车的诉求,理由是该新车保险、购置税、发票均已开具,且双方此前还签署了相关代驾免责协议。
周女士对此无法接受,她认为,事发时自己还未提车,车辆完全处在4S店保管之下,发生碰撞的责任理应由门店全部承担。一旦收下这台修复后的车辆,车损记录会导致车辆贬值,而这部分损失不该由自己来承担。周女士提出,如果无法换车退车,门店应当补偿3万元,但4S店当场否决,双方协商陷入僵局。
新车尾部凹陷掉漆
新车尾部凹陷掉漆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9月14日,987《维权超给力》记者联系上吉利汽车福州宏业福清店,相关负责人林经理称,周女士购车时与门店签署过一份《新车确认及代驾同意书》,协议约定委托门店代办验车上牌,非主观故意的损坏走保险理赔,消费者不再额外索赔。
林经理:“按协议来说我们本可以只走保险修车,但我们考虑到客户心理感受,愿意额外给出补偿,并没有非要拿协议说事。”
林经理认为,整车价格仅8万余元,尾门只是轻微凹痕、掉漆,并没有重大结构性损伤,3万元补偿诉求明显超出市场合理范围。林经理强调,门店并非拒绝协商,补偿金额也还有谈判空间,如果双方始终谈不拢,支持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法院判多少,门店就承担多少。
《新车确认及代驾同意书》
针对此事,《维权超给力》特约律师、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张志康律师认为,机动车属于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明确,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判断车辆毁损风险由谁承担,核心看车辆有没有完成实际交付。在本事件中,车辆始终处于4S店实际占有、管控之下,因此店内挪车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4S店承担。
张志康律师认为,双方签署的《新车确认及代驾同意书》并不能作为4S店免责依据。4S店收取了消费者购车款,代办验车、上牌属于购车配套服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理应由商家自行承担,不能通过一纸协议转嫁给消费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格式条款如果不合理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把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该条款可以认定无效。
张志康:“4S店本该交付一台全新车辆,如今车辆在交付前受损,属于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按照 《民法典》第587条定金罚则,收受定金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若消费者并不想解除合同,依旧希望保留车辆,可以和商家协商贬值补偿金额,但车辆贬值的具体补偿数额,法律没有给出固定标准,更多依靠双方协商谈判。”
9月16日,在《维权超给力》介入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4S店对这台受损新车进行修复,向周女士支付3300元现金补偿,并赠送6次保养。周女士表示接受。